西峡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25南阳条码是一种只有“条”表示信息的非连续型条码。每一个条码字符由规则排列的5个“条”组成,其中有两个“条”为宽单元,其余的“条”和“空”以及字符间隔都是窄单元,故称之为“25条码”。
25条码的字符集为数字字符0~9,字符的二进制表示见表2.1。25条码由左侧空白区、起始符、数据符、终止符及右侧空白区构成。空不表示信息,宽单元用二进制的“1”表示,窄单元用二进制的“0”表示,起始符用二进制“110”表示(二个宽单元和一个窄单元),终止符用二进制“101”表示(中间是窄单元,两边是宽单元)。因相邻字符之间有字符间隔,所以25条码是非连续型条码。
25条码是最简单的条码,它研制于20世纪60年代后期,到1990年由美国正式提出。这种条码只含数字0~9,应用比较方便。主要用于包装、运输和国际航空系统为机票进行顺序编号等。但25条码不能有效地利用空间,人们在25条码的启迪下,将条表示信息扩展到也用空表示信息。因此在25条码的基础上又研制出了“条”、“空”均表示信息的交插25条码。
根据EAN规范的要求,南阳条码印刷颜色设计提要如下:
①条空宜用黑白颜色搭配可获得最大对比度,所以是最安全的条码符号颜色设计。
②红色不能作为条色由于条码识读器一般使用波长630~700nm的红色光源,红光照射红色物质时反射率最高,因此红色一般不能作为条色,而只能作为空色。以深棕色作为条色时,也必须控制其中红色成分在足够小的范围内,否则会因红色的作用而影响条码识读。
③对于透明或半透明的印刷载体,应禁用与其包装内容物相同的颜色作为条色,以免降低条空对比度,影响识读。此时可以在印条码的条色前,先印一块白色的底色作为条码的空色,然后再印刷条色。白色的底使条码与内容物颜色隔离,保证条空对比度PCS(印刷对比度)值达到技术要求。
④当装潢设计的颜色与条码设计的颜色发生冲突时,应以条码设计的颜色为准改动装潢设计颜色。
⑤慎用金属材料做印刷载体带有金属性的颜色(如金色),由于其反光度和光泽性会造成镜面反射效应而影响扫描器识读,因而用金色来印刷条码或把印刷载体上的金色作为空色时一定要慎重。
⑥使用铝箔等金属反光材料作为载体时,可将经打毛处理的本体颜色或在本体上印一层白色作为条码的空色,未经打毛的反光材料本体作为条色。如我们常见的健力宝等易拉罐就是这样选择设计条码颜色的。
中国的商品南阳条码都是69通用商品条形码一般由前缀部分、制造厂商代码、商品代码和校验码组成。商品条形码中的前缀码是用来标识国家或地区的代码,赋码权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如00-09代表美国、加拿大。45-49代表日本。690-692代表中国大陆,471代表我国台湾地区,489代表香港特区。制造厂商代码的赋权在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物品编码组织,我国由国家物品编码中心赋予制造厂商代码。商品代码是用来标识商品的代码,赋码权由产品生产企业自己行使,生产企业按照规定条件自己决定在自己的何种商品上使用哪些阿拉伯数字为商品条形码。商品条形码最后用1位校验码来校验商品条形码中左起第l-12数字代码的正确性。以条码693698380013为例:此条形码分为4个部分,从左到右分别为:
1-3位:共3位,对应该条码的693,是中国的国家代码之一。(690--695都是中国的代码,由国际上分配);
4-8位:共5位,对应该条码的69838,代表着生产厂商代码,由厂商申请,国家分配;
9-12位:共4位,对应该条码的0001,代表着厂内商品代码,由厂商自行确定;
第13位:共1位,对应该条码的3,是校验码,依据一定的算法,由前面12位数字计算而得到。
冒用他人商品条形码属侵权犯罪行为
【案情】2002年,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女湖公司)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取得69320075商品南阳条码专用权,之后,一直续展该商品条码。2008年,仙女湖公司发现李小庆生产的蛋黄麻花外包装盒上印有上述商品条码,要求李小庆停止使用。2012年6月27日,新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检查李小庆的仓库,发现其生产的蛋黄麻花标注的商品条码为6932007500037,认定李小庆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责令其在2012年8月8日前改正。2013年10月,仙女湖公司发现李小庆的产品仍在使用上述商品条码,遂于2014年8月7日诉至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李小庆赔偿损失5万元。经法院调解,李小庆赔偿了仙女湖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
【分歧】擅用他人商品条码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构成侵权,损害了商品条码申请人的哪项权利?司法实务中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该办法调整对象是“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第二十条规定“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据此应当解释商品条码工作主要发生在行政管理领域,系行政法调整的范畴,商品条码专用权不是私权。因此,仙女湖公司的起诉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另一种观点认为,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合法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均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因此,商品条码作用重点在生产、流通、服务等领域中的应用,是一项国家许可的特殊私权,商品条码专用权受到侵害的,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可得到相应的司法救济。
【评析】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理由如下:《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据此可知,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它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唯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
因司法审判中商品条码类民事维权案例极少,笔者用实证方式来分析商品条码的权利性质。结合商品条码使用的事实研读《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笔者认为商品条码特定信息类似于商品的“公民身份证号”,它与特定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商品名称、规格、质量等信息一一对应。在电子商务和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领域,商品条码能使机器快速识别此商品与彼商品,因此商品条码具有商品名称及与商品建立特定联系的标识作用。商品生产者冒用他人商品条码,明显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商品条码申请人合法权益。正是商品条码可以作为识别特定商品的名称、来源、质量等综合信息,其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了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因此商品条码可归入产品标识范畴,其与具体商品的外在表现形式、产品质量等产品信息相关联,系商品名称等产品信息的数字化表达形式。
李小庆冒用仙女湖食品公司商品条码的行为,足以使商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产生误认,妨碍市场的正常秩序,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调整范畴。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未规定“侵害商品条码专用权纠纷”,人民法院将此种妨碍经营行为纳入不正当竞争法兜底保护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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