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商品条形码申请流程及费用
手持式南阳条码输入终端是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应用最普遍、最便利的条码设备之一。使用手持终端避免了用货对单或用单寻找货的麻烦,减少了手工处理的漏盘和重复盘货的现象。
在商品的流通过程中,需要在流转的各个环节,将商品的信息输入到计算机中进行处理。传统的方式是通过工作人员将票物核对,然后将票上数据再输入到计算机中去,输入数据的过程易造成错误数据,影响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可靠性。为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减少人为的干预,采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技术设备,条码的应用是实现这一工作的有效途径。
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的原理
为商品流通环节而设计的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或称掌上电脑,具有一体性、机动性、体积小、重量轻、高性能并适于手持等特点。它是将条码扫描装置与数据终端一体化,带有电池可离线操作的终端电脑设备。
它具有中央处理器、只读存储器、可读写存储器、键盘、屏幕显示器与计算机接口、条码扫描器,电源等配置,可通过通讯座与计算机相连用于接收或上传数据。手持终端的运行程序是由计算机编制后下载到手持终端中,可按使用要求完成相应的功能。
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可用于补充订货、接收订货、销售、入出库、盘点和库存管理以及物流管理等方面。
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的程序功能
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的操作程序是根据实际的需要进行编制的,必须充分考虑操作使用过程的方便、灵活和通用性。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应具有数据采集、数据传送、数据删除和系统管理等功能。
数据采集。数据采集是将商品的条码通过扫描装置读入,对商品的数量直接进行确认或通过键盘录入的过程,在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的存储器中以文本数据格式存储,格式为条码、数量。
数据传送。数据传送功能有数据的下载和上传。数据下载是将需要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进行确认的商品信息从计算机中传送到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中,通过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与计算机之间的通讯接口,在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相应功能中运行设备厂商所提供的数据传送程序,传送内容可以包括商品条码、名称和数量。数据的下载可以方便地在数据采集时,显示当前读入条码的商品名称和需确认的数量。数据上传是将采集到的商品数据通过通讯接口,将数据传送到计算机中去,再通过计算机系统的处理,将数据转换到相应的数据库中。
数据删除。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中的数据在完成了向计算机系统的传送后,需要将数据删除,否则会导致再次数据读入的迭加,造成数据错误。有些情况下数据可能会向计算机传送多次,待数据确认无效后方可实行删除。
系统管理。系统管理功能有检查磁盘空间和系统日期时间的调校。
需考虑的一些细节
单据号。在商品的流转过程中,通常是以单据号来区分不同类型和不同批次的数据,在有数据下载的情况下,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有可能会同时存储若干张单据的商品数据,这就有必要通过单据号来加以区分。
数据下载。数据下载为数据的采集提供了方便,但在有些情况下,反而会带来一些麻烦。比如,数据下载需要时间,遇到未事先登录的条码,调整起来比较麻烦。一般常常采用先将数据采集后,在计算机系统中进行处理的方式。
重复商品。在数据采集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同一种商品重复读入的情况,有可能是已经读入商品的错误重复再读入,还有可能是同一种商品由于不在同一个位置所导致的重复商品但不重复数量的情况。这就需要在读入一个商品的时候显示原数量,如果之前没有读入过则为零。商品的数量是该商品的原数量与当前输入数量之和。
与计算机系统功能衔接。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的菜单,可以将所要完成的系统功能加入,如商品人库、商品出库、商品补货和商品盘点等。这样在数据采集时操作状态明了,但界面增多,而数据采集的数据内容和过程完全是一致的,一般不采用这种做法。数据采集的商品数据用途是在计算机系统不同功能的数据上传中加以确定的,有时同一批数据,既作为入库数据又作为出库数据,给操作带来了方便,减少了数据的再次读入。
仓储及配送中心中的应用
商品的入库验收。根据订货合同(或订货单)将订货数据传送给手持终端,没有原包装商品条码的商品准备好内部条码,货到后先将内部条码标贴到没有原条码的相应商品包装上,用手持终端扫描一种商品的条码后,手持终端的显示屏上可以自动显示出该商品应到货的数量,经核对无误后可直接确认,否则用键盘输入实际到货数量。货物入库后按照分类和属性将其安排到相应货位上,用手持终端扫描要放置商品的条码后再扫描一下货架上的位置条码,所有该次到货商品安排完后,将手持终端放到与计算机系统相连的通讯座上,就能够将商品的到货和库存位置数据传送给计算机。
商品的出库发货。根据各分店的补货申请,由计算机系统对照库存相应的商品数量,制定出各分店的补货指示书,将需补货的商品集中后,使用已存储好该批出库数据的手持终端,扫描商品的条码和确认出库的数量,完成后将手持终端数据传送至计算机系统。
库存盘点。使用手持终端依次扫描仓库货架上的商品条码,并输入实际库存数量,操作完成后将实际库存数传送至计算机系统进行处理,做出各种库存损益报告和分析报告。
卖场中的应用
卖场用来完成商品的补货、到货、销售、盘点等处理时,对原包装没有通用商品条码的商品须标贴自制的内部条码。
自动补充订货。用手持终端进行自动补货处理。首先将商品货架上的商品条码读入,然后根据商品在架数量用键盘再输入补货数;将取得的数据通过通讯座传送给计算机主机。用手持终端读取条码自动补货,可以防止商品编码的输入错误,通过网络进行补货可以发挥系统的效率,缩短从要求补货到到货的时间。
到货确认。应用手持终端可以方便地进行到货确认处理。申请补货的商品到货后,用手持终端进行每种商品条码的读入并输入到货数量,将本次到货数据传入计算机系统后,按补货单确认该批到货商品。
盘点管理。用手持终端将在架的所有商品的条码和数量读入,然后传送到计算机系统中,与计算机中的在架商品进行比较,就可以进行盘点处理,并由计算机做出损益报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南阳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第二章注册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第三章编码、设计及印刷第十三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系统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第十六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第十七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第十八条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七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第五章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二十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二十九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第三十三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第三十八条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惟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四十三条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随着消费品市场的快速发展和百姓生活品质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商超中选择购买进口商品,在购买产品时经常听到促销员介绍:“先生/女士您好,这是来自某某国家生产的原装进口商品,您可以通过商品外包装上的南阳条码确定原产地......”许多消费者拿着国产商品与进口商品进行条码比对后,大部分消费者坚信,通过条码来辨别商品的原产地是最直观的方法,但事实真的如此么?
商品条码与商品原产地无关!
消费者在商超中见到最多的条码是以690-699开头的商品,这三位数是由国际物品编码协会GS1分配给中国的前缀码,仅代表使用该条码的企业是在中国申请的商品条码使用资质,不能用于标识产品的原产地,其原产地或者分装地可能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当条码的前缀码非690-699时,商品的原产国也可能是中国。由此可见,消费者通过商品条码来判断商品的原产地,此方法不可靠。
商品条码编码分配规则中也有规定,同种贸易项目在不同地点生产,如果制造商同属于一个法人实体,则采用相同的编码:在不同地域销售的相同种类贸易项目的编码相同。也就是说,同一个厂商在不同城市、不同国家自己的工厂里生产同一种产品,这些产品拥有相同的条码;而同一种产品,即使最终将销往不同的国家,它们的条码也是相同的;至于产品分装,也属于商品生产的一个环节,同样不违背以上原则。所以,用商品条码来判断商品原产地的做法是不严谨的,与分装或者原装无直接关系。
南阳条码技术存在的问题:
1.条码技术应用范围还比较局限
对于条码的应用,我们毕竟还处于初级阶段,所以条码普及率较低。条码技术还仅仅用于一些食品行业、零售行业以及物流行业等等,而且,仅是在这些行业中,条码的普及率也不高,仍然有很多的商品还没有条码,这给商品管理者带来了很大的不便,也妨碍了条码在这些行业中的应用。
另外,许多企业对条码技术的应用重视不够,认为使用这一技术增加了成本,实际对物流作业效率提高的促进不大。此外,由于大多数企业的物流管理信息化水平落后,物流技术设施落后,使得条码技术的效果难以发挥,也限制了条码技术在物流行业的应用。
目前,条码技术的应用还未达到多样化,条码技术还需要应用于仓库管理、档案管理、行政管理等许多行业和领域,因此限制了条码技术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灵活应用。
2.条码技术识读率不准确
条码技术在我国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产业规模小,在国际市场上所占份额偏低。人们对条码技术的应用与开发也非常的有限,仅仅只是在低端条码设备上获得了一些技术突破和竞争优势,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条码和产品也很有限,大部分产品的核心技术仍然为外国企业所掌握。这使得我国所使用的低端条码技术存在一定的识别率偏低的问题。
当扫描器扫描条码时,光敏元件通过测量条和空的反射率差,将条码符号信息转变为电信号,通过译码处理后,得到与条码符号相对应的数学代码,然后输入计算机。条码的准确识读主要与识读设备的性能有关,条码信息的录入最终是通过扫描完成的,条码密度越高,所需扫描设备的分辨率也就越高,这必然增加扫描设备对印刷缺陷的敏感性,如果选用的设备性能不好,会导致被拒识,影响了条码识读的准确性。
3、物品的编码体系不完善
条码技术的应用必须以信息分类编码为基础,而当前我国的物品编码体系还不完善,除了在应用的商品条码的代码体系外,其他编码大都妥善性差,互不兼容,缺乏通用交换平台,影响了行业,企业间的信息交换。另外,编码的标准体系也不完善,在标准发展方面,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和国际发展趋势,我国制定了一些码制标准和编码标准,对推动我国条码技术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仍存在不足,标准比较零散,没有形成体系,标准的版本也比较陈旧。
在我国,高速成长的企业一直寻找任何可能赢得竞争优势的机会。企业在竞争中逐渐懂得了,时间就是金钱,在订单流程中即使是几分钟的时间节省也可能会给最终用户带来不同的结果,因此需要提高供应链管理能力。采用快速准确的条码技术是缩短订单履行周期、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最后提高效益的有效方法之一。条形码技术以低成本的方式有效解决各类管理信息系统所遇到的数据采集和输入问题,实现数据快速、准确的自动化采集,提升工作效能,实现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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