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条码代表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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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条码代表什么?

作者:南阳德恒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21 08:21:45

GS1DataBar南阳条码(原名为RSS条码)是一种新型的一维条码,它可以用更小的空间承载EAN/UPC条码的信息,或以EAN/UPC条码的空间承载更多的信息。GS1DataBar条码原名为RSS条码,RSS条码是一个广为接受的术语,即ReallySimpleSyndication(缩短空间码),但是这个条码只体现了相同数据,较小空间的含义,而相同空间,更多数据的优势没有体现。为了更好地表现出这种条码的优势,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决定将RSS条码正式更名为GS1DataBar条码,即承载数据的条。

GS1DataBar条码共有7种类型,包括全向式GS1DataBar条码、全向层排式GS1DataBar条码、扩展式GS1DataBar条码、层排扩展式GS1DataBar条码、层排式GS1DataBar条码、截短式GS1DataBar条码及限定式GS1DataBar条码。其中,前4种条码时可以在POS零售终端上使用的,后3种不可以在POS零售终端上使用。

南阳条码识别技术发展至今,始终处于不断创新发展的状态,如医疗自动检测项目便是完全利用条形码识别模块的自身优势,嵌入医用诊断和分析设备(如血液分析仪等),将患者身份与检验项目等信息生成条码,对患者血样试管进行标记,完全消除手工标记样本对检测过程产生的影响,向临床医生提供更快捷的报告结果,全面提升工作效率。将条形码模块嵌入全自动血液分析仪,通过扫描模块自动识别血液试管上的条码,实现定位患者身份、匹配检测项目,并发送检测指令;血液分析仪收到指令后便开始自动检测,最终将对应的检测结果记录到检验系统中,这样一来任意一位患者均可通过化验单自助打印终端扫描条码回执单自助查询化验结果并打印,有利于保护患者隐私。简而言之,条码扫描模块的应用为实现检验自动化奠定了基础。目前大多数医用诊断和分析设备均支持双工通讯,运用条码识读扫描模块可成功地实现血液分析仪与医疗管理系统的双向通讯,充分发挥其功能优势降低医护人员的工作强度,有利于提高检验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优化工作流程,避免人为差错。

其工作流程如下:

(1)输入手写申请单的门诊号或用条码扫描枪扫描患者病历的条形码,从系统中自动获取患者资料和检测项目信息;

(2)将患者资料和检测项目信息生成条形码并打印出来,再将条形码粘贴于患者血样试管上;

(3)血液分析仪借助内嵌的条码扫描模块自动感应扫描试管上的条形码,实现定位患者身份和匹配检测项目,最终将检测数据发送到血液分析仪中,仪器根据指令自动设置检测项目。在临床行业,必须保证100%的数据准确性。因此,使用的扫描模块需要具有极强的条码读取能力,并能在非常有限的读取距离内识别多种类型的条形码。那么哪款条形码扫描模块更适合嵌入集成到医用诊断和分析设备呢?以条码自动识别领域20多年丰富的行业经验,再了解了医疗环境对条码模块的特殊要求后,特别推荐LV3096二维扫描模块。由于它采用国际领先的智能图形识别系统,以优化条码扫描的定制传感器为特征,很适合医疗项目应用,扫描灵敏,性能强劲,且尺寸小巧可以很容易迅捷地内嵌集成到血液分析仪的各个位置。

据介绍,LV3096二维扫描模块具备以下特点:

(1)卓越的条码扫描能力,结合革新性解码架构与定制传感器,扫描景深更长,扫描速度更快,对低质量条码尤其是弯曲及被液体污染的条码都能轻松识读。从高密度一维条码及二维条码,能轻松识读几乎所有医疗环境中的条码。

(2)具备数字图像采集功能,没有噪音产生,功耗低。

(3)采用可消毒机身外壳,可有效抵御医护环境中常用的刺激性清洁剂的腐蚀作用。

(4)可承受近百次,从高达2米到水泥地面的跌落,耐用性强。

(5)小巧外形构造确保能够适合计划所有手型,降低操作者的疲劳感。

综上,随着嵌入式条码识读技术的不断发展与创新,条形码扫描模块/二维码扫描模块应用为医疗行业的数据处理和灵活性提供了一种新的手段。血液分析仪依托于条码识别技术,通过嵌入式条码识别模块采集血样试管上的条码信息,以实现患者身份精准定位以及检测项目的智能匹配,从而简化医护人员检测化验的工作流程,避免手工标记误差,提高工作效率、结果可靠性和自动化程度。

GB/T12905中确立的以及下列商品条形码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商品标识代码identificationcodeforcommodity由国际物品编码协会(EAN)和统一代码委员会(UCC)规定的、用于标识商品的一组数字,包括EAN/UCC-13、EAN/UCC-8和UCC-12代码。

2、商品条形码barcodeforcommodity由国际物品编码协会(EAN)和统一代码委员会(UCC)规定的、用于表示商品标识代码的南阳条码,包括EAN商品条码(EAN-13商品条码和EAN-8商品条码)和UPC商品条码(UPC-A商品条码和UPC-E商品条码)。注:UPC为UniformProductCode(通用产品代码)的英文缩写。

3、商品项目commodityitem按商品的基本特征而划分的群类。

4、EAN-13商品条码EAN-13barcodeforcommodity用于表示EAN/UCC-13代码的商品条码,又称标准版EAN商品条码。

5、EAN-8商品条码EAN-8barcodeforcommodity用于表示EAN/UCC-8代码的商品条码,又称缩短版EAN商品条码。

6、UPC-A商品条码UPC-Abarcodeforcommodity用于表示UCC-12代码的商品条码,又称标准版UPC商品条码。

7、UPC-E商品条码UPC-Ebarcodeforcommodity用于表示按一定规则压缩的UCC-12代码的商品条码,又称缩短版UPC商品条码。

8、前置码theleftmostpositionnumberEAN/UCC-13代码中最左侧的一位数字代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南阳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使用,促进本省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制、印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工作的领导,将推广使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以及物流单元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组织、协调、推广和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商品条码的相关工作。第五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第六条对在商品条码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使用企业集团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的商品条码除外,但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标注在商品或者包装上,并按规定备案。第八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时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十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的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被依法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被终止的,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持遗失声明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补办申请。编码分支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三章编制和印刷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使用前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印刷商品条码,确保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委托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应当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提供复印件。未能提供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将《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存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七条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系统成员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质量。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十八条生产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时,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二)食品添加剂;(三)儿童玩具;(四)肥料、农药;(五)化妆品;(六)电线、电缆。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二)伪造、变造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三)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四)使用已失效或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五)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第二十条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到编码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销售者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经销企业应当查验与所销售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经销企业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对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经销企业应当直接使用该商品条码。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二十三条对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经销企业可以制作与该商品条码相同编码的条码标签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以保证扫描使用,但不得以店内条码替换、覆盖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四条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全省商品条码质量的检验检测,公众有权查询有关商品条码质量检验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二)伪造、变造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三)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四)使用已失效或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店内条码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系统成员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存档保管的;(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店内条码的。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经销企业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本办法所称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本办法所称生产企业,是指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生产者。本办法所称经销企业,是指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销售者。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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