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商品条形码的基本规则

联系我们

  • 南阳德恒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方城商品条形码的基本规则

方城商品条形码的基本规则

作者:南阳德恒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24 08:43:06

证卡管理应用

二维南阳条码是一种崭新的数据存储和通讯技术,由于其信息容量大,识读不需要网络及数据库支持,因此使用方便、快捷、成本低。同时二维条码具有可读而不可改写,能够实现一对一验证的可防伪性。因此,可将二维条码技术广泛应用于证卡的管理。将持证人的姓名、单位、证件号码、血型、照片、指纹等重要信息进行编码,并且通过多种加密方式对数据进行加密,有效地解决了证件的自动录入及防伪问题。

基本系统功能

证卡格式制作:完成各种证卡的格式定制。

档案信息建立:在证卡数据输入界面完成信息录入。

证卡印制:采用数据压缩和数据加密技术,将证卡信息数据处理后编译成二维条码,并打印成带二维条码的的证卡。

证卡管理:实现证卡信息的查询统计以及系统维护。

证卡信息自动识别:采用二维条码识读设备和图形图像解压缩技术,实现证卡信息的自动识别和数据采集。

核查比对

证卡相关管理部门根据证卡持有人登记号和密码,打开相应的比对程序界面,通过配备的条码采集器对证卡中的条码进行识别,并与数据库原有信息进行比对,在比对的同时,根据数据库的原有信息数据对核查证卡持证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证卡的户外巡查

证卡巡检系统的重要特征是,相关证卡管理部门人员必须携带移动计算机设备,在户外对各证卡持有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管理,该设备上带有被管理对象的资料和管理信息,并能够通过对相关证卡上和提供报表上的条码进行自动识别。

条码信息加密

条码本身具备防伪的特性,在于它的编码原理不被大多数人所了解,因此采用条码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安全性。但是不能排除造假者具备生成条码的能力,因此还必须通过其他技术来增强条码的防伪性能。

数据加密的基本过程是对原来为明文的文件或数据按某种算法进行处理,使其成为不可读的信息,通常称为“密文”。密文只能在输入相应的密钥解密之后才能还原显示出原信息,通过这样的途径来达到保护数据不被非法窃取、造假的目的。该过程的逆过程为解密。

目前,最流行的加密技术有对称式密钥加密体制和非对称式密钥加密体制两种。它们的区别在于加密和解密密钥是否相同。考虑到本方案针对的是一个试点运行项目,为了节省成本简化应用,我们建议采用对称式密钥加密,又称私钥密码体制,即信息的发送方和接受方用同一个密钥去加密和解密数据。它最大的优势是加/解密速度快,适合于对大数据量加密,缺点是密钥管理困难。非对称加密技术比对称加密技术灵活,但加/解密速度相对较慢,尤其是不适合移动设备的使用。

对称加密体制的典型算法有DES算法、变形TripleDES。DES标准是由美国国家标准局提出的,其密钥长度为56bit;TripleDES使用3个独立的56bit密钥对交换的信息进行3次加密,使其有效长度达到168bit。可见TripleDES增强了DES算法的可靠性。因此在本方案中,选择TripleDES(即3DES)方法,作为加密安全的基本手段。

今天在仓库管理中最普遍的技术话题是南阳条码化,伴之以数据存储、传输、智能软件、计算机平台以及通讯网络等。不论物流流向那里,我们都可以自动地记录下物流的流动,有效的条码仓库管理,条码软件技术与信息处理技术的结合帮助我们合理地,有的地利用仓库空间,以最快速、最正确、最低成本的方式为客户据供最好的服务。

仓库管理条码解决方案在仓库管理中引入条码技术,对仓库的到货检验、入库、出库、调拨、移库移位、库存盘点等各个作业环节的数据进行自动化的数据采集,保证仓库管理各个作业环节数据输入的效率和准确性,确保企业及时准确地掌握库存的真实数据,合理保持和控制企业库存。通过科学的编码,还可方便地进行物品的批次、保质期等进行管理。

1)传统的仓库系统内部,一般依赖于一个非自动化的、以纸张文件为基础的系统来记录、追踪进出的货物,以人为记忆实施仓库内部的管理。对于整个仓储区而言,人为因素的不确定性,导致劳动效率低下,人力资源严重浪费。

2)随着库存品种及数量的增加以及出入库频率的剧增,传统的仓库作业模式严重影响正常的运行工作效率。而现有已经建立的计算机管理的仓库管理系统,随着商品流通的加剧,也难以满足仓库管理快速准确实时的要求。

3)条码技术在解决了仓库作业人员的数据输入的自动化的同时,实现了数据的准确传输,确保仓库作业效率,有利于充分利用有限的仓库空间。

如何把条码引入仓库管理?

1)对库存品进行科学编码,并列印库存品条码标签。根据不同的管理目标(例如要追踪单品,还是实现保质期/批次管理)对库存品进行科学编码,在科学编码的基础上,入库前列印出库存品条码标签,以便于后续仓库作业的各个环节进行相关数据的自动化采集。

2)对仓库的库位进行科学编码,并用条码符号加以标识,实现仓库的库位管理。对仓库的库位进行科学编码,用条码符号加以标识,并在入库时采集库存品所入的库位,同时导入管理系统。仓库的库位管理有利于在大型仓库或多品种仓库种快速定位库存品所在的位置,有利于实现先进先出的管理目标及仓库作业的效率。

3)使用带有条码扫描功能的手持数据终端进行仓库管理。对于大型的仓库,由于仓库作业无法在计算机旁直接作业,可以使用手持数据终端先分散采集相关数据,后把采集的数据上载到计算机系统集中批量处理。此时给生产现场作业人员配备带有条码扫描功能的手持数据终端,进行现场的数据采集。同时在现场也可查询相关信息,在此之前会将系统中的有关数据下载手持终端中。

4)数据的上传与同步将现场采集的数据上传到仓库管理系统中,自动更新系统中的数据。同时也可以将系统中更新已后的数据下载到手持终端中,以便在现场进行查询和调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南阳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制、印刷及其应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列入信息化建设内容,逐步建立并实施产品质量跟踪和追溯制度。第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商品条码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推广和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第六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重庆分中心(以下简称重庆分中心)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市的分支机构,其具体职责是办理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审核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第七条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使用商品条码。鼓励其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自愿使用商品条码,加快商品流通与服务贸易的信息化发展。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八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九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重庆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也可以向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第十条重庆分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重庆分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十二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重庆分中心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重庆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重庆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五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申请。第十六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系统成员应当自发现遗失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分中心提出补办申请。重庆分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十七条商品条码服务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章编制、印刷第十八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编制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商品条码编制情况报送重庆分中心备案。第十九条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由重庆分中心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并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产品的商品条码除外。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需要使用集团公司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商品条码的除外,但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由重庆分中心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第二十一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存档期限为2年。委托人不能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第二十二条印刷企业应当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人员和设备,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三条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系统成员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质量。

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二十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二)卷烟;(三)药品、医疗器械;(四)日用化学品;(五)儿童玩具;(六)家用电器;(七)汽车、摩托车配件。前款规定的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等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二)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七条销售者应当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第二十八条对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应当直接使用商品条码。销售者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第二十九条重庆分中心应当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和备案的商品条码、境外注册条码的情况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系统成员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印刷企业未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系统成员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等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二)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销售者未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销售的商品有违法使用商品条码行为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物品编码机构从事商品条码工作的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预包装产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厂商识别代码: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店内条码: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在申请商品南阳条码的时候需要填写商标申请的名字,如果没有商标将不能办理条形码申请注册。注册商标和申请中的商标在办理条形码申请时是有区别的,注册商标是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注册保护期限为10年,届满前12个月可以申请商标续展(届满后6个月内的宽展期限内也可续展,但是需要多缴纳宽展费),在此续展后商标专用权期限延长10年,可反复续展延期使用,条形码和商标是在一起的可以一直使用。申请中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注册不下来商标将不能使用,商品条形码也随之不能使用,若继续使用存在侵权的风险。


 

版权所有:南阳德恒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