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商品条形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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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商品条形码管理办法

作者:南阳德恒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16 08:53:23

条形码办理去哪个部门,申请条形码服务电话

剁手党们真不容易啊!好不容易躲过了“双11”,钱包还没满血复活,“双12”、2016年终狂欢又接踵而至。电商企业早已经想好怎么玩今年较后一轮网购狂欢、创造较多收益了,在各电商平台收紧政策启用商品南阳条形码管理后,企业为了提升效益,纷纷弱化价格战,强调购物体验,应用商品条码是提升购物体验的基础条件之一。

这期小编继续给大家科普电商企业如何应用商品条码提升效益~1.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一式二份(需加盖企业公章);2.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两份);3.交费凭证。可到本办理前汇款,办理时提交汇款凭据;或办理后提交汇款凭证。注:如企业有代理进出口业务,但注册的商品条码不用于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产品,可按单个生产企业类型办理,需提交《进出口按单个办理声明》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目前广泛使用的南阳条形码是以纸质或塑料薄膜等为基体的,一般适用于户内,在商店、仓库、物流、邮电等领域内使用。对于户外的物品现有的条码制作技术无法实现,但许多户外物品,如仪器仪表、压力容器钢瓶、军工产品、汽车等,在实现自动化数据采集及管理时,无法自动识别。针对这种情况,国际国内均在研制适合的条码以应用于这些方面。近来,由于浙江省有关部门提出在压力容器钢瓶方面的应用需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浙江分中心承担研究开发,并取得了一些进展。

一、条码载体选择户外应用的条码由于使用环境多数为露天场合,除了要能承受各种恶劣气候环境的影响,还需要有一定的耐高温、耐酸碱盐腐蚀、抗冲击、不受磁场干扰等特性,我们首先选用了不锈钢、铝、铜等材料作试验。由于条码对材料的光学特性有要求,除了考虑材料的耐腐蚀能力以外,还要考虑金用的镜面反射特性、对比度等,以及制作工艺的复杂性、金属条码与物品粘接时有一定的柔软度、良好的粘接性等。比较结果如下:

二、条码固定方式钢瓶外表呈长筒圆滑型而且严禁烟火,无法对金属条码采用焊、铆等永久性的连接方式,唯一可行的是用粘接剂进行粘接。经我们多次试验,几种典型的粘接剂特性如下:海绵型双面不干胶,它的粘接工艺快捷而干净,便于操作,缺点是牢固度较差,价格较高。普通金属胶(如丁睛──氯丁胶801,即立时得胶),它不需要进行胶水的配制,粘接工艺较简单,易被操作者接受。结构胶类(如丙烯酸酯结构胶)粘接牢固度好,但需要进行粘接前的胶水配制,粘接工艺较复杂一些,且未用完胶水要固化,浪费较大。任何粘接剂的使用均需对钢瓶粘接处进行清洁,即将该处铁锈除净后再进行粘接,效果会明显提高。

三、条码在压力容器钢瓶上的应用浙江省有关部门为了解决乙炔钢瓶管理上的混乱状况,决定使用金属条码。考虑到钢瓶在运输过程中需要经常搬动,既无合适的平整部位可供固定又不能使用铆钉、焊接等破坏性手段,需选柔软性能、粘接性能好的材料,而钢瓶每隔两年就需年检,且年检费用较低,故选用耐腐蚀能力尚可,价格较低的铝材作为条码的载体,采用39码编码,并自编校验码规则,以便防伪之用。编码由地区号、厂序号、流水号、校验码等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每个乙炔定点充罐厂均需配备电脑和扫描设备,在钢瓶年检时发放条码标签,并在电脑内登记注册,钢瓶内乙炔使用完,需充罐时只需扫描一下钢瓶上的条码,通过电脑确认后方可充罐。系统完成后可实现乙炔钢瓶的定点年检和充罐,减少事故的发生。

四、条码在电梯安全准用证的应用浙江省有关部门为解决电梯年检的混乱状况,减少事故隐患,打算在电梯安全准用证上使用条码管理。考虑到电梯的美观及终生使用的准用证的防腐性和价格承受能力,选用不锈钢材料作为条码的载体,采用39码编码。电梯检验合格,发给准用证(软、硬证各一),硬证为不锈钢条码准用证,同时把电梯有关资料及条码录入计算机备案,并记录当时日期。检查人员外出年检电梯或查处拒绝年检电梯时,携带条码数据采集器,外出前先从计算机数据库中传输数据到采集器中,使采集器存入最新数据档案,电梯年检完毕,用采集器扫描硬证上的条码,查找到该电梯,记录年检情况。如遇电梯不知是否年检过,可用采集器扫描硬证上的条码,查找相关情况,查出漏检,到期不检的电梯,井加以记录。外出回来,把采集器记录的数据传送到计算机中,以便统计并确保数据的一致性。金属条码的研究和应用还刚开始,我们正在继续努力,解决一些技术问题,争取在更广泛的领域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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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南阳条形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条码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江西分中心(以下简称编码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条码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产品生产、仓储、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规定向编码机构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饮料、酒、卷烟;(二)药品、医疗器械;(三)纺织制成品、纺织服装、针织品及其制品;(四)陶瓷制品、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五)家用电器、电线电缆、汽车(含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六)农药、化肥、种子。前款规定的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第八条生产第七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未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第九条系统成员使用的商品条码可以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编码机构代为编制。系统成员自行编制商品条码的,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并在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编码机构备案;委托编码机构代为编制的,编码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编码服务,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委托者。第十条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省级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印刷经营许可证》;(二)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四)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和出厂检验能力。

第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制度。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商品条码电子文件制作或者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并登记存档。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二)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伪造的商品条码。第十四条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需要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注册的商品条码。在本省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编码机构备案,并提供商品条码注册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第十五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算,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不应再使用店内条码予以替换、覆盖;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没有商品条码的,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编码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建立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记录制度。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应当利用商品条码对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预包装产品依法建立和实施质量跟踪与追溯制度。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系统成员的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核准注册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或者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伪造的商品条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产品的具体含义,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概念名称与分类。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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